一、聊城市惠众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案
2017年4月18日,聊城市环保局东昌府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聊城市惠众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在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下堤村从事钢管表面处理,未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厂区西南角未做防渗的渗坑内。随后东昌府环保分局予以立案调查,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伍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公安部门审查决定,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高某某行政拘留5日。该公司已于当日将所有的生产设备全部拆除,将厂区进行了平整,恢复了原状。
二、聊城市磊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案
2017 年5月16日,聊城市环保局东昌府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聊城市磊鑫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在东昌府区道口铺办事处聊堂路电厂西500米路北从事无缝钢管生产,未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将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锅炉房外无防渗的砖沟内。随后东昌府环保分局予以立案调查,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伍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经公安部门审查决定,对该单位直接责任人王某行政拘留5日。该公司已于当日将所有的酸洗生产设备全部拆除。
三、聊城金太阳生物化工有限公司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案
2017年4月13日,茌平县环境保护局和茌平县洪官屯镇政府联合执法检查时,发现聊城金太阳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占地约50亩,堆放了约6000吨污泥,堆场中间有一个长100多米、宽40多米、深2米左右的鱼塘,鱼塘里面有30余吨污泥,鱼塘内没有防渗措施,周围未设置围挡和围岩堰。经调查,该企业堆放固体废物没有防渗措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款的规定给予该企业罚款壹拾万元整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的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茌平县公安局处理。
四、山东龙麒食品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2017年8月12日,茌平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山东龙麒食品有限公司通过无防渗措施的沟渠排放水污染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给予该企业罚款贰万元整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茌平县公安局处理。
五、高唐县旭丰工贸有限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中和池违法排污案
2017年5月3日,高唐县环保局接到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问题交办单,反映高唐县三十里铺马庄村有一制酸厂,将制酸废水排进渗坑污染环境。高唐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立即到达该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实,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原材料是圆钢,主要产品是无缝钢管,年产量约8000吨,生产过程中有酸洗工序,建有酸洗废水处理设备,现场检查在厂区东南侧的中和池存有酸洗废水处理设备安装之前的废酸液,中和池无防渗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2017年5月12日,高唐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5万元。同时依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将该案件移送高唐县公安局进行处理。
六、高唐县锦辉木业有限公司违反环评及建设项目验收制度案
2017年3月13日,高唐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高唐县锦辉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营建筑模板制造销售,该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高唐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2017年5月9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5.3875万元。
七、山东生物柴油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案
2017年3月25日,冠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生物柴油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期间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生产废水未经处理设施直接排入厂区下水道内。经监测,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检验结果为15200mg/L,氨氮检验结果为74.4mg/L,PH值为8.51。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冠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9269万元。同时,该公司的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认定标准,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7年3月28日,冠县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冠县公安局。2017年4月21日,冠县公安局对山东生物柴油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方某,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八、山东省冠县合顺渔业专业合作社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2017年3月25日,冠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省冠县合顺渔业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合作社利用抽水泵通过水龙带将养殖废水直接排入稻田内。经监测,水样中化学需氧量检验结果为82.0mg/L,氨氮检验结果为13.7mg/L,PH值为7.62。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冠县环保局责令该合作社立即拆除私设暗管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3万元。同时,该合作社的行为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认定标准,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7年3月28日,冠县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冠县公安局。2017年7月24日,冠县公安局对山东省冠县合顺渔业专业合作社相关负责人张某某,决定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九、莘县森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利用渗坑排放案
2017年4月13日,莘县环保局接到群众反映莘县南环武装部打靶厂墙南边有个渗水池,附近的蘑菇厂往渗水池排放臭水。接到群众举报后,莘县环保局立即派执法人员联合莘州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群众反映的渗水池是位于莘县森园食品有限公司墙外东南角的一个土坑,渗坑内水呈现灰白色,有臭味,无任何防渗措施。莘县森园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清水菇和香菇酱的厂子,该公司无环评手续,无污水处理设施,将生产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入墙外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坑内,莘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渗坑内的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为:COD706mg/L,氨氮28.2mg/L,全盐量8876mg/L。
依据中共莘县县委办公室、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莘县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莘办发【2017】18号)要求,全面彻底取缔违法“小散乱污”企业。该公司无环保手续,无任何治理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属“小散乱污”企业,莘县环保局和莘州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拆除,同时责令该公司将渗坑内废水送给有污水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消除污染。2017年4月18日,该公司生产设备已拆除完毕,产品和原料进行了清理,渗坑内废水已按要求进行了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莘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5日将该案件移送至莘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2017年4月18日,莘县公安局作出了对莘县森园食品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十、山东省莘县华阳实业有限公司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案
2017年4月26日, 莘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省莘县华阳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隔板生产车间东北角处有一暗管,正在向墙外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内排放生产废水。该公司隔板生产车间东北角墙外的渗坑约4米宽、35米长、1.5米深,渗坑内水呈现灰白色,无异味,有芦苇,周围农作物生长正常。执法人员通过询问企业负责人得知,由于管理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员工操作不规范,在加水打浆时水加得过多,造成多余的废水通过暗管流出。该暗管是2016年秋天,杜某某为防止带有玻璃纤维的水堵塞下水管,擅自实施建设了这个暗管。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莘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产整治,限期三日内将暗管拆除完毕,罚款十万元整。截至2017年4月28日,该公司已经将厂区东北角的暗管拆除,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已经治理完毕,对周围环境未造成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莘县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27日将该案件移送至莘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2017年4月27日,莘县公安局作出了对山东省莘县华阳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十一、山东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案
2017年7月10日,阳谷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山东金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9000台交流低压配电柜、高压开关柜及箱式配电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即正式投入生产。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74项违法程度严重情节之规定。 2017年7月26日,阳谷县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并处罚款8万元。
十二、阳谷顺发木业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物防治设施案
2017年6月19日,阳谷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阳谷县顺发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及时检修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拆除锯边工序除尘设备配套的粉尘收集袋,导致粉尘直接排入环境,造成环境污染。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2017年7月5日,阳谷县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针对该公司未及时检修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拆除锯边工序除尘设备配套的粉尘收集袋的违法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阳谷县环保局制作了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文书,将该案件移送至阳谷县公安局,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临清市昌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环评法及建设项目 “三同时”制度案
2017年7月14日,临清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临清市昌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主要生产农机配件、汽车配件的铸造,该单位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17年7月14日,临清市环保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停止生产。2016年7月31日,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80942.56元。
十四、临清市宏康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案
2017年8月21日下午,临清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临清市宏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无环评手续,属违法生产。该公司已安装废水处理设施,因下雨频繁且维护不足,导致设备故障,擅自停用,生产废水(冲洗带血肉所产生的废血水)直接通过下水道排到农灌渠(五干渠)中。临清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对该公司进行了停产整治决定书,并处罚款柒万伍仟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行政拘留15天。
十五、东阿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废气超标案
2017年3月27日,东阿县环保局到东阿县华通热电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3月16日、17日外排废气中氮氧化物日均值超标,浓度分别为106mg/m3、109mg/m3,分别超标0.06倍、0.09倍。该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东阿县环保局于2017年4月10日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十六、聊城鑫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未采取治污措施案
2017年5月17日,环保部第十九督查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聊城鑫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退火炉和焊接工序没有收尘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东阿县环保局于2017年5月19日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生产,并处罚款3万元。
十七、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聊城市奥祥食品厂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
2017年8月24日,聊城市环保局东昌府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聊城市奥祥食品厂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过程中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造成厂区存在恶臭气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之规定,东昌府环保分局对该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伍万元罚款的处罚。目前,该公司行政处罚罚款已履行到位。
十八、聊城高新区许营镇贾庄村赵某某无医疗废物处置许可证擅自处置医疗废物案
2017年5月10日上午,高新区环保分局检查组检查时发现许营镇贾庄村东南角有一处置加工点,经检查该加工点收集粉碎医疗玻璃药瓶、输液瓶及一次性针头。该加工点在无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医疗废物,经现场勘验调查,现场共储存医疗废物为7430KG。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加工点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17年5月12日聊城高新区环保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高新区公安分局进行处理。现场储存的医疗废物要求许营镇委托给有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置部门进行合理处置,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十九、山东博通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车间内切割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案
2017年4月21日,环保部强化督查组联合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博通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焊接烟气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2017年5月5日,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分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目前,该行政处罚罚款已履行到位。
来源:聊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