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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来!疫情防控方面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作者:东昌府新闻网 发表于:2021-03-15 11:19:52  点击:

疫情防控正当时
法治宣传来助力


案例一
河北隆尧县核酸检测企业谎报检测结果事件
30万人再检核酸,涉事企业停业责任人被拘
近日,承担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第二轮全员核酸检测的第三方机构,涉嫌谎报核酸检测结果,引发广泛关注。
记者从河北、山东多方采访了解到,承担此次检测任务的济南华曦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还未对送检样本进行检测时,相关业务员翟某某就已谎报检测结果全部为阴性,给当地疫情防控产生较大影响。
目前,涉事企业已被暂停检测业务,翟某某已被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此外,从18日起,隆尧县已启动第三轮全员核酸检测,涉及30多万人,且全部选择公立医疗机构检测。


案例二
伪造核酸检测证明,企图蒙混过关
当前,河北省公安机关实施严格的应急管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在省内扩散、向省外输出,但个别人员违反管控措施,伪造核酸检测报告、通行证件等证明文件,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2021年1月13日下午,某公司司机贾某某(男,43岁)驾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高碑店南口检查站时,出示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被警方当场查获。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贾某某被高碑店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内蒙古警方查处一起伪造核酸检测报告案
5人被行政拘留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公安局日前查处一起伪造核酸检测报告案件,5人被依法行政拘留。
12月15日11时许,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乌兰派出所民警在环宇物流园区进行核酸检测报告查验时发现,入园送货的司机张某某、贺某2人出示的核酸检测报告日期有问题,民警将他们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通过扫描报告单上的二维码,民警发现他们持有的报告单系伪造。经调查发现,一同送货的司机张某、曹某也使用过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进入园区,伪造的报告是二连浩特市一电脑店老板耿某通过修图软件制作的。民警随即对张某、曹某和耿某进行依法传唤。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上述人员对伪造核酸检测报告、使用伪造报告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上述5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案例四
山西一网民发布疫情不实信息 被行拘10日
2021年1月9日18时许,山西省临猗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一微信昵称为“L.”的网民在朋友圈发布了一张图片内容为“临猗县人民医院2021年1月9日出具的姓名为李某媛的新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报告单”。
经警方调查:2021年1月9日18时许,李某媛在微信朋友圈看到微信好友李某璇发布的一张图片内容为“临猗县人民医院2021年1月9日出具的姓名为李某璇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报告单”。李某媛便将该图片下载至手机,用软件将该图片内容中的姓名李某璇更改成自己的姓名李某媛,将核酸检验结果、参考区间结果的“阴性”均更改为“阳性”,并发到微信朋友圈。目前,李某媛的行为已构成散布谣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临猗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媛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指引
篡改、伪造核酸检测报告,不仅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自身也将付出代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在接受健康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伪造核酸检测报告,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当事人对自身健康状况如何并不知晓,又急需这一证明以满足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目的,但受检测能力限制,无法做到应检尽检。如果最后证明其身体健康而持伪造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它行政处罚;如果最终检测证明其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其行为属于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会被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另一种是已经确诊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属于疑似病人,持虚假的核酸检测报告证明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其明知其行为极有可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此外,还有人会为了“恶作剧”而擅自把核酸检测结果由阴性修改成阳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编造、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会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