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规定
(一)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印发的《聊城市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
1、公务用车,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级党政机关所属行政及事业单位等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轿车、越野车、旅行车(15座以下)等。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包括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2、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2017年2月印发的《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市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的,按照不超过企业负责人职数的编制配备。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排气量2.0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28万元以内控制。大型企业其他负责人或中型及以下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按照排气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18万元以内控制。
二、典型问题
(一)挪用公务用车或将公务用车固定给单位、个人使用;
(二)换用、借用或长期占用公务用车;
(三)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和个人车辆;
(四)用车过程中,擅自延长时间、变更地点、办理私事;
(五)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一般公务出行以及正常上下班等非公务出行中,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使用公务用车;
(六)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七)没有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公务活动结束,擅自将公车停放别处;
(八)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应急等保障车辆;
(九)未经批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十)在车辆维修费中夹带其他费用。
三、处理依据
(一)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来源:聊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