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东昌府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督促返岗复工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全区所有企业和项目单位复工复产,必须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区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并经审批同意,报区企业复产复工和重点项目指挥部备案。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复工复产的,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复工企业不全面执行返岗人员登记、环境消杀防疫等防控措施的,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点疫区返聊人员上岗的,未有效审查复工人员活动信息造成返聊人员未经14天医学隔离观察措施上岗的,未尽管控义务,造成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人员上岗的,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复工企业明知员工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仍允许其上岗,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四、企业返岗复工人员故意隐瞒个人行程史和接触史的,拒不服从出入证管理制度的,拒不配合测温和医学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给疫情防控带来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复工企业和返岗人员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各项防控措施,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借机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全区各复工复产企业要全面、严格落实防控主体责任,返岗人员要主动配合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对不落实防控措施,违反疫情处置指挥部决定、命令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严查严处,并及时予以曝光。
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