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职工就医负担,市人社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目前,我市已经调整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根据通知,此次调整具体内容主要涉及两大块:一是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二是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缴纳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报销比例提高
参保职工在各级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发生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有了适当提高,具体如下: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提高到10万元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就是通常所说的“封顶线”,是统筹基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给职工、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7万元调整为10万元。
另外,单位新增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中断缴费6个月以上,自首次缴费或补缴之日起,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免责期调整为3个月,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免责期调整为6个月。
而为配合此次政策调整,将二、三级医院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进行了适当上调,分别调整为600元、1000元。
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限额从17万调整到20万元
随着我市医疗水平不断提升,群众就医需求、大病重病发生率、大额医疗费用支出不断增多,参保职工就医负担不断加重。对此,我市提高了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支付限额。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0万元,支付比例90%;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超过的部分,原来由单位承担的35%改由医保承担,医保共承担70%,个人承担30%,上不封顶。
同时,为保证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收支平衡,适当上调了大额医疗救助金缴纳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5元(其中单位10元,个人5元)。参保单位在年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次性缴清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全年的大额医疗救助金。
来源:聊城晚报 编辑:李公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