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天,国家医保局发布了《通知》的解读。
《通知》在国家层面统一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制度,坚持将“预付金”作为“赋能金”,让定点医疗机构缓解医疗费用垫支压力,进而为参保群众提供更优质的医疗保障,促进药品和耗材企业稳健运行。
《通知》明确,预付金是医保部门预付给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等医疗费用的周转资金,不得用于医疗机构基础建设投入、日常运行、偿还债务等非医疗费用支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基金专项预付按原规定执行。
预付金的核定标准原则上以前一至三年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平均支出额为基数,合理确定预付金的基础规模,预付规模应在1个月左右。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1月上旬自愿向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申请预付金。医保部门审核后商财政部门确定预付医疗机构范围及预付金规模,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按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预付金。
《通知》要求,医保部门要将医保预付金纳入服务协议,细化相关条款。同时,明确医保部门收回预付金的情形,对无法收回的,停止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结算费用并申请进入司法程序,保证医保基金安全。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